《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
(一)兩周歲以下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在夫妻離婚時沒有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進行特別約定或夫妻離婚時沒有 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 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 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除外。換句話講,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夫妻離婚時離婚子女撫養權一般歸屬于母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種例外情況的,夫妻離婚時則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于父方。 (二)兩周歲以上離婚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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