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配偶有與他人同居以及重婚行為的,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有吸毒酗酒等惡劣行為的,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滿兩年的,或是有其他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的,經調解無效都會被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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