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交通事故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醫療費:是指因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創傷使身體復原所必需的醫藥費和治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和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器官康復費和適當的整容費及其他后續費用,賠償權利人咳在實際發生后另行。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是指定殘前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費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的可參照受訴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護理費:是指交通事故傷者在搶救治療期間因傷勢嚴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專門人員護理的費用。
護理人員有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4、住院伙食補貼:是指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搶救治療期間所需補助伙食的費用。
可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伙食標準。
5、交通費:是指傷、殘者就醫或辦理喪葬事宜、參加事故處理等的車、船票費等。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以正式憑據為證。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決定。
2020-11-18 17:46:14 回復